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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话费增10倍达7万余元 IP电话风险大

时间:2018-01-24 10:20 作者:IP电话 分享到:

   记者了解到,网络电话因费用低廉而在实践中被广泛推广,因黑客破译而可能被盗打,从而存在产生异常话费的风险。那么,这笔异常话费的风险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日前,黄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承担部分话费。

   网络电话费猛增10倍

   被告是一家投资公司,由于工作需要与网通公司签订《中国网通IP长途电话服务协议》,其后一家网络通讯公司得到网通公司授权,取得IP国内、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的经营资格。2005年1月1日,这家网络通讯公司成为被告投资公司的IP电话业务的代理服务商。2005年1月-9月,被告每月平均话费为5000元。然而,被告在同年11月16日收到的电信账单显示,被告10月份应付话费为5万余元,是正常平均话费的10倍,于是被告遂与原告交涉并停止使用IP电话。

   等到12月1日,根据开具的电信账单显示,被告的电话号码在11月1日至16日间又发生话费7万余元。投资公司对此难以接受,只认同其中的3300余元和4200余元系其通话产生。双方交涉无果,网络通讯公司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

   非办公时段未监控到人迹

   经查,产生于10月1日-11月16日的异常话费,其通话另一方所在地多为某非洲国家,而且大都是在投资公司的非办公期间拨打的。但是,根据保安公司出具的报告,自2005年10月14日至11月17日止的非办公时段,被告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覆盖区域内无人出现。据此,被告认为电话系被盗打,公司不该承担这笔话费。原告方则认为,电话费产生于被告的电话号码,被告就应该支付费用。

   记者了解到,以住异常话费的风险责任均由电信用户承担。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种担责方式有失公平,由于IP电话属于高科技服务,用户系弱势,其对技术领域的待证事实几乎没有举证能力,且IP电话的运行均处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对涉及技术领域的所有举证责任均应由电信经营者承担。

  法院判决:存被盗打可能原告须担部分话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账单和通话清单,本案所争议的话费均产生于被告的主叫号码,被告本应当全部予以支付。

   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但对比话费反差情况,,可以确认2005年10月1日-11月16日间的话费属异常话费,存在被告所称的IP电话被盗打的可能。

   原告除应当履行服务协议外,还应依法履行协议的附随义务,诸如告知IP电话使用风险、防范盗打的硬件和软件要求等。然而,原告在此方面履行并不充分。故从公平责任原则出发,酌情确定原告承担部分话费,剩余部分由被告承担。故判决被告支付IP电话费8.7万余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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