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电话机、视频可视电话通信产品及组网方案

我国三大运营互联互通中的IP电话

时间:2019-10-14 16:37 作者:admin 分享到:
        目前 ,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 三网融合互联互通矛盾越来越突出。其中矛盾最为激烈的互联互通 问题表现为长话服务的接人(如中国联通的长话和其它几个运营商提供的 IP 电话)、移动网与固话网之间(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之间)、不同移动网 之间(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固话与固话之间(铁通与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等。
        互联互通纠纷产生的最根本原因之一在于现有的资费 政策。中国目前制定互联使用费的方法是资费法。这主要是由于成本核算不清,而新的成本核算体系又未建立起来。出于同样的原因,互联使用费依据的基础——资费本身也没有很好地反映成本的状况,再加上中国尚处于市场竞争的初期,政府将互联互通政策作为促进电信竞争的工具,具有非常强的非对称管制特征,但是却不满足在位运营商的激励相容条件,具体讲,结算价格不能补偿提供互联互通服务的成本。因此导致在实践中频繁发生运营商之间的互联纠纷。有鉴千此,解决互联互通的根本之道在于:
         第一,尽快建立新的成本核算体系。政府规制机构应组织运营商和相关的专业研究机构尽快建立新的成本核算体系,为科学制定资费和互联使用费提供依据。
         第二,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之上介绍的价格规制方法进行资费再调整,并以长期增量成本法确定互联使用费。在新方法出台之前,可以对现有的互联费结构进行公平性分析,再结合其他的规制目标,尽可能调整明显不合理的互联使用费结构。
        第三,建议调整整个通信业的市场结构, 构造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以尽快结束不对称规制政策的执行时间。尽管不对称规制有助于扶植新运营商,但必然会遭到主导运营商的各种抵制,这无疑会加大规制的成本。
        第四,在完成上述调整的同时,对运营商的普遍服务义务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担,减少主导运营商对互联的抵触。
        通过对互联互通的分析,再次验证了通信业的政府规制改革是一场系统性的改革,需要规制体系的变革,而非单项改革所能奏效。
        互联网间的互联互通。众多的网络通过互联组成了  通达全球的互联网络。互联网从 1995 年进入快 速发展后 , 自然形成了分级的互联结构。在最  顶层是 5 个全球最大的互联网骨干网 AT&T、Sprint、MCI - Uunet、Cable&Wireless 和GTE, 它们在一些著名的交换中心进行对等互联;第二层是全国性的骨干网 ; 第三层是 地区性的 ISP; 第四层是众多为个人或中、小型企业提供 INfERNEf 服务的 ISP; 第五层是最终用户。
        (1 ) 互联的方式。互联网间的互联主要有两种方式: 对等互联 ( Peering) 和转接互联 ( Transit ) 。
对等互联是指地位相当或规模相当的两个网络进行平等的互联,交换双方网络用户之间的业务。影响网络之间是否对等互联的因素固然有诸如地理覆盖、容量、业务量或者用户数量等网络规模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利益,即互联能否为双方带来大体相当的利益。
        对等互联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多个网络运营商签 署对等互联协议, 通过公共互联点 ( Network Ac­ cess Point , NAP) 进行公共对等互联 ( Public Peering) ; 另一种是两个运营商之间签署双边对等互联协议,通过公共互联点或不通过公共互联点而进行两网直联的专有对等互联(Private Peering )。
        转接互联是指较小的网络作为用户与较大的网络互联,并向较大的网络缴纳转接费来实现对与其对等互联的其他网络的访问。较大的网络作为转接互联业务提供者要负责将付费方网络发起的业务路由到与自己对等互联的其他网络,并允许付费方网络的用户访问自己网络中的任一目的地址。
        ( 2) 网间结算方式。互联骨干网的 网间结算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互不结算、双边协商结算、多边结算。
        1) 互不结算: 又称发起者保留全部 ( Sender Keep All,SKA), 当互联双方从对等互联中获得的利益相当时,通常采用互不结算的方式,由业务发起者保留全部的收入。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流量对称或处理额外业务量的增量成本很小的网络经营者之间。
        2) 双边协商结算: 双方通过互联点相互出售业务, 并通过结算来平衡相关的销售收人,使两个不均衡的网络之间建立稳定的均衡关系。这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签订带结算关系的对等互联协议,通过测量经过互联点的双向流量,并采用一定的费率,在每个结算周期末进行结算;另一种是双方签订转接互联的协议,付费方通过向转接方付费实现穿透转接方访问其他网络的目的。两个经营者基于测得的流量和费率进行结算。
       3 ) 多边结算: 签署多边对等协议的多 家运营商通过中立性的公共互联点实现互联, 每一个接入 NAP 的运营商均向NAP 的管理机构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运营商之间 的结算可以协商确定,可以互不结算,也可以根据流量进行相互结算。
       互联网发展初期,网络的数量有限,运营商侧重千投   资网络,快速占领市场,网络之间大都采用对等互联,互不结算,这种方式大大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随着网络的发展, 大量的 ISP 涌人, 它们往往没有兴趣、也没有财力投资大量的设施,它们更愿意集中在有限的区域内进行发   展并免费搭乘到其他 ISP的设施上去, 由此导致了NAP 的业务拥塞。为了 避免业务拥塞和免费搭乘, 骨干 ISP 纷纷在NAP 之外寻求与自己相当的 ISP 进行专用对等互联。那些没有资格与这些骨干 ISP互联的 ISP只好通过双边协商结算向骨干 ISP付费实现转接互联或对等互联。
        ( 3 ) 中国互联网的互联状况及改革建议。中国目前有包括中国电信 163、中国网通 169、中国联通 165、教育网、科技网在内的 10 家国家级互联网单位, 各自运营带有独立自治域的互联网骨干网网络。十大网络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公共互联点进行互联。全国还有获准经营的近千家 ISP, 其中, 跨省经营的约占 1/ 4 , 其余在省内经营。目前各互联骨干网的规模相差极为悬殊,中国电信的用户数和信源数均占中国互联网用户总数与信源总数的近一半,中国网通用户数和信源数占中国互联网用户总数与信源总数的近 1/ 4 , 其余近 1/ 4 为其他八家骨干网经营者所有。此外,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的网络通达全国各地, 包括西部和乡镇地区,覆盖范围远远大千其他经营者网络。 目前互联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CDN AP 的拥塞; @中小 ISP 与骨干 ISP 的互联缺乏可依据的 、透明的商业结算规则,目前使用最多的办法是依据带宽进行结算。其结果是处于垄断地位的 ISP , 随着网间互联的增加,成本优势会进一步扩大,从而强化了垄断地位与竞争优势;而中小ISP 为了提高竞争力 , 改善网间互联质量, 必须扩容带宽 , 又不得不支付高额的互联费用,造成运营成本不断增加,始终处于竞争的劣势,最终难以改善互联网服务质量。而   这些高额的成本又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结果是抑制   了社会对互联网的需求,有悖千形成开放、公平竞争的电   信市场竞争格局,延迟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推进速
度。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在每一个网络层级上培植并形成至少两家以上的势均力敌的运营商,以改变目前不同运营商规模相差悬殊的状况,形成较为完善的竞争结构。在此条件下可以减少政府规制,通过市场的力量促进互联互通,因为一旦某一家运营商互联要价太高的话,就可以寻找另一家运营商进行互联。在竞争存在的情况下, 索要高价无异千拒客户于门外。可按照重组方案对通信产业进行进一步的重组,形成全国性的有效竞争结构。
        在目前市场环境极不均衡的条件下,只有加强政府规制才能促进互联互通 : 一方面对 NAP 进行扩容, 并对通过NAP 进行互联的任意两个运营商的网络流量差进行结算, 提高运营商互联的积极性。2004 年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修改后的《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已明确通过交换中 心的任意两个互联网络可以实现按流量差计费,并公布了 费率标准。当然费率标准能否反映成本导向尚需实践和新 成本核算体系的检验。另一方面, 对于不同层级的 ISP 之间的互联,首先鼓励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互联结算问题,但规制机构应规定谈判时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谈判不成,则由相应级别的规制机构进行协调和仲裁,以避免占有优势地位的骨干 ISP揉搓其他ISP。这种情况不适合仅按流量差进行结算,因为这种不对称的互联,仅按流量差结 算缺乏对大型 ISP 网络建设和维护成本的补偿, 可以对按流量差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模型进行适当调整。
版权所有:IP电话:http://www.g3voip.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

热销IP电话产品hot products